52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A)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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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9/07)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A) 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B) 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 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為:由原告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看完整詳解 |
4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8/07)
有關暫時權利保護,適用之訴訟類型整理如下:1.停止執行: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2.假扣押:行政機關對私人於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機關得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前聲請假扣押。 3.假處分:人民為維護既存權利狀況,預防行政機關作成不利的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之一般給付訴訟(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4.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人民申請作成授益處分,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機關予拒絕駁回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另外,本題(C)不正確:必須原告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以上資料來源:林清老師參考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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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hyh0103_一般行政已 高三上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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