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C 上市公司於所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中有大量虛增營業收入之造假不實內容,並隱匿公司經營階層 掏空公司重大資產的情事。張三因信賴 C 公司之該財務報告而投資購買 C 公司股票,後因財務報告 不實之弊端被媒體揭露,造成 C 公司股價大跌,導致張三所投資購買之股票賣不掉,而只好繼續持 有 C 公司股票。對張三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所購買之 C 公司股票因未賣出,故其還未受有實際損害,尚不得向任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B) C 公司之董事長甲對張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惟甲若能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其有正當理 由可合理確信公司相關部門所編製之財務報告沒有虛偽或隱匿者,則甲可免負賠償責任
(C) C 公司可主張因財務報告不實造成公司商譽及業務嚴重受到損害,其本身亦是此財務報告不實案 件的受害者,故公司與張三同是受害人,因而公司無須對張三負賠償責任
(D) C 公司之總經理乙應對張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論其對財務報告不實之事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負 責,蓋總經理通常綜理公司各種大小事務,因而須加重其責任,使其對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事負無 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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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9), C(1), D(36), E(0) #687552

詳解 (共 3 筆)

#1380966

因為證券交易法第20-1條已經修法,所以請將答案更改為B

現在只有發行人須負無過失責任,董事長跟總經理則係負推定過失之責。

 

10471日修正公布第 20-1

證券交易法第20-1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前項會計師之賠償責任,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得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請求閱覽或抄錄,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修正前20-1條,第二項

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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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9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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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93
原本題目:52 C 上市公司於所公告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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