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有關民事第三審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B)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C)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無須命其補正得逕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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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 C(5), D(34), E(0) #225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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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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