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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52.有關民事第三審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B)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C)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無須命其補正得逕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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