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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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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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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5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項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須足以影響原判決?
(A)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D)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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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神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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