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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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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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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6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有上訴利益
(B)訴訟標的一部上訴者,有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C)未具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未補正者為上訴程序不合法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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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Lisa
B1 ·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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