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前項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應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
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
52.特殊目的信託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由下列何者為扣繳義務人? (A)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