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銀行法計算銀行股東持股時,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之持股需合併計算。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所指之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A)同一自然人之配偶
(B)同一自然人三親等之血親
(C)同一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D)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長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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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10), C(79), D(30), E(0) #3346089
統計: A(8), B(310), C(79), D(30), E(0) #3346089
詳解 (共 2 筆)
#6248332
*銀行法第25條之1第2項:「前條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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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一自然人之配偶
(B) 同一自然人三親等(二親等)之血親
(C) 同一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
(D) 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長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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