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種法人應辨識其實質受益人?
(A)政府機構
(B)國營事業
(C)員工持股信託
(D)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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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7), C(222), D(3141), E(0) #1974376
統計: A(54), B(77), C(222), D(3141), E(0) #1974376
詳解 (共 4 筆)
#4356401
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
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
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
、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
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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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589
D是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不也是不用辨識實質受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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