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規 (D)應改為每學年四、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 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 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 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 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三)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 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 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 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 (五)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 施或決議。
52. 依據民國 113 年 1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學生懷孕受教 權維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