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第 四 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除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 九 條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九 條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第 十 條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二、具職業駕駛執照。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 駛人者,不在此限。第 十一 條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第 十三 條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第n十六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幼兒園進行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督導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幼兒。
http://eb1.hcc.edu.tw/edu/data/edudoc/201407251607214.pdf
(A)幼兒每十五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 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二十人 (B)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
(C)車身前後園名均由右至左方向書寫
(D)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身標誌以深紅深綠相間配色
深紅深黃
52. 依據現行法令對幼童專用車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正確?(A)幼兒每十五人至少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