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設置專供該建築物使用之電信設備及空間,應按該建築物用戶之電信服務需求,由各市內網路/ 有線電視業務經營者依規定 (A)與所有權人協商 (B)與管委會協商 (C)無償 (D)依地方政府規定付費 連接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