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職 降級 記過 不適用政務人員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38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適用於政務官之懲戒處分包括下列何者? (A)撤職(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