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學位授予法規定,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創作..-阿摩線上測驗
1F Chang Po-Feng 國三上 (2014/04/09)
學位授予法第7-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第一款由教育部為之,第二款由學校主管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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