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使其權利受損,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據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有關國家賠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A)提出國家賠償時,亦得以口頭方式提出
(B)若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應向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國家賠償
(C)若要請求國家賠償,知有損害時起,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提出國家賠償後2 個月內不協議,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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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637), C(1158), D(779), E(0) #526589
統計: A(83), B(6637), C(1158), D(779), E(0) #526589
詳解 (共 10 筆)
#767513
國賠§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賠§9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10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國賠§1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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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39
A§10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B§9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D§11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30日不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60日不成立),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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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906
--比較--
訴願:30日(次日起)
行政訴訟:2個月(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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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843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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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14
2013-03-27
為避免「陳長文事件」再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從5年延長至10年;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時效依然維持5年,進一步提升民眾的權益。
民國97年時,律師陳長文遭政府溢收房屋稅達15年,但政府依法只能退回5年稅款,引發陳不滿抗告;立法院後來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但若民眾自己犯錯多繳稅,仍維持只退還5年以內的稅,外界稱之為「陳長文條款」。為避免「陳長文事件」再發生,立委賴士葆、蔣乃辛等人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
立委賴士葆表示,類似人民權益受損的案件層出不窮,包含人民對政府的損失補償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或土地補償費發放請求權等,因民眾處於訊息的劣勢,不清楚請求權的時效或舉證能力不足,導至時效已過,而喪失請求權,權益損害相當大。因此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條文」,將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消滅時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對人民較有利。
司委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公法上的請求權,當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人民為請求權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記者 王元貞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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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104
是公法上的請求權之一,但國賠是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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