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使其權利受損,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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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F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 研一上 (2021/03/31)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d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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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6)
(0690620 制定)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理由 一、本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 二、現代國家機能擴張,機關林立,一旦損害發生,究應以何機關為索賠對象,宜予明文規定。故本條第一項乃明定以執行職務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