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務人員的停職懲戒有那兩種? (A)當然停職、減俸停職(B)降級停職、先行..-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1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4)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I.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II.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III.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查看完整內容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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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黃雷夢(停用) 大一上 (2021/12/04)
§4(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特定事實的發生,我們沒有對你做行政處分,故無行政爭訟可能性。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5(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非行政處分,為司法機關所為的意思表示)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為司法機關的裁定,非行政處分,故無行政爭訟可能性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為行政處分,故可提起行政爭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