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93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都市計畫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前項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補充:
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37 依平均地權條例對私有超額未建築土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