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
(B)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C)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D)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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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7), C(16), D(593), E(0) #3288958
統計: A(9), B(17), C(16), D(593), E(0) #3288958
詳解 (共 3 筆)
#6439198
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A) 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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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此為審判權的問題,屬於重大瑕疵,原則上無法補正(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例如移送管轄錯誤的民事案件),行政法院應直接以裁定駁回。
(B) 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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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此為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此種情形無法補正,行政法院應直接以裁定駁回後訴。
(C) 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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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款。這表示管轄權的瑕疵已經嚴重到無法透過指定管轄或移送來解決,此時行政法院應直接以裁定駁回。
(D) 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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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5款。代理權欠缺是典型的「可以補正」的情形。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若逾期未補正,才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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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 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A)。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C)。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D)。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B)。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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