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依現行兒童福利法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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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2), B(544), C(49), D(4), E(1) #57032

詳解 (共 3 筆)

#634648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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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93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現行兒童福利法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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