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下列有關安全帶及安全母索之敘述,何者有誤?
(A)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B)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C)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D)安全帶或安全母索可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
(A)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B)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C)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D)安全帶或安全母索可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
統計: A(226), B(105), C(65), D(593), E(0) #1735111
詳解 (共 2 筆)
1.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23條)
(1)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2) 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斷裂強度應在2300公斤以上。
(3)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2300公斤之拉力。
(4) 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
(6) 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7) 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鉤,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鉤者,不在此限。
(8)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I.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3.8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10公尺者,以10公尺計:
L = 4(H-3),其中 H≧3.8 ,且 L≦10
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II. 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III. 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9) 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I. 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II. 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1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