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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
(A)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
(B)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
(C)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6 個月
(D)自知有損害時起 6 個月


答案:B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SUN NI 大二上 (2013/04/24)
第 473 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Lydia168888 高二上 (2013/05/09)

「受借用物返還時」跟「借貸關係終止時」不是同時間嗎?

有什麼不一樣?
借用人跟貸與人兩邊常記錯@@
4F
Eric David Ki (2016/11/12)

回答3F,以下是我個人的推測

比如說,借貸契約內容約定兩年到期要還,兩年到了之後,如果借貸人遲遲不返還借用物,貸與人可能無從知曉借用物是否有損進而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關鍵在於,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雖然借貸物在契約持續間仍是借貸人所有,但是並非在手邊可以占有,因此無法確知借用物之情況。

23.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