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罰則,但有一定限制。下列何者非自治條例所能規定?
(A)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B)勒令停工
(C)撤銷證照
(D)吊扣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5), B(197), C(2702), D(155), E(0) #778266
統計: A(165), B(197), C(2702), D(155), E(0) #778266
詳解 (共 6 筆)
#1094649
cf:
停工、停業、吊照→一定期間內(暫時性)之不利處分
歇業、撤照→剝奪、消滅權利(永久性)之處分
停工、停業、吊照→一定期間內(暫時性)之不利處分
歇業、撤照→剝奪、消滅權利(永久性)之處分
55
0
#1033559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38
0
#1078840
地方政府不可「剝奪 、消滅」...
31
0
#1625379
行政罰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上面的法條是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其中有個不利處分叫 "吊銷證照"。
不曉得跟本題的 "撤銷證照" 是不是一樣的意思?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