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除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申請核定專案運送外,運送時運送工具距外表面:(A) 0.5 公尺(B) 1 公尺(C) 2 公尺(D) 5 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不得大於每小時 0.1 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