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雇主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僱用中高齡者,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每月補助新臺幣多少元?
(A)6,000元
(B)8,000元
(C)10,000元
(D)13,000元。
(A)6,000元
(B)8,000元
(C)10,000元
(D)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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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7), C(35), D(100), E(0) #980357
統計: A(26), B(17), C(35), D(100), E(0) #980357
詳解 (共 3 筆)
#6863903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第 2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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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
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2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3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
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2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3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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