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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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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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2/13)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在有租約的情況下,買賣關係無法打破租賃的關係,買方沒辦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這時候租賃的效力會大於買受人的效力。 可是在新法修正後今後凡是屋主未定期租約,或是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果未經法院公證效力,那麼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那麼新屋主基於買賣的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者房客長期的占有,這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好處。 只要符合「未定期租約而未經公證」或「逾五年之租約而未經公證」,兩種情況之一,一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除此之外,以下情況一律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權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 1.五年內租約未經公證。 2.五年內租約已公證。 3.未定期租約已公證。 |
8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10/06)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