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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103 年投資失敗,將小剛所住房子賣給小強。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小剛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A)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B)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C)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小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D)依小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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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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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泥泥 國三下 (2014/01/19)
以往房屋轉手時,租屋人常會面臨買受人索討房屋的問題,但由於民法第425條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屋人只要證明有租約即可保障高枕無憂。不過民法修正後,由於明文規定「未定期限或租約逾五年,而未經公證者」例外,不受該原則保護,所以租約未定期限或租期逾五年,承租人最好都要要求屋主,協同到法院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賴偉忠 大一下 (2019/09/27)

買賣不破租賃

7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2/13)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在有租約的情況下,買賣關係無法打破租賃的關係,買方沒辦法過問房屋的使用權,這時候租賃的效力會大於買受人的效力。

     可是在新法修正後今後凡是屋主未定期租約,或是訂約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如果未經法院公證效力,那麼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是大於租賃權的效力。那麼新屋主基於買賣的效力,可不必理會租賃權、或者房客長期的占有,這對舊房東、新買主都有好處。 只要符合「未定期租約而未經公證」或「逾五年之租約而未經公證」,兩種情況之一,一律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除此之外,以下情況一律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權效力大於買受人效力。

1.五年內租約未經公證。

2.五年內租約已公證。

3.未定期租約已公證。

8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10/06)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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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