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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民國 102 年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寬延長聲請之次數限制。下列有關民事保護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保護令目的是禁止對加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B)法官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時,無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C)暫時保護令以書面聲請,法院可不經由審理即核發
(D)被害人自己聲請緊急保護令,非上班時間亦可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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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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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uhwa Chen 幼兒園下 (2014/01/16)
(A)民事保護令目的是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家暴法14條) (B)法官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時,『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C)暫時保護令以書面聲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2)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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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2)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5 條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暫時保護令聲請後,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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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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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國 102 年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延長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