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下列何者非身份犯?
(A)妨害自由罪
(B)背信罪
(C)偽證罪
(D)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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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3), B(76), C(92), D(325), E(0) #268251
統計: A(2253), B(76), C(92), D(325), E(0) #268251
詳解 (共 4 筆)
#1290911
純正身分犯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犯罪,若無此等特定資格之人,即無法獨自違犯而構成此類犯罪。此類犯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也需具備該特定資格始能成立。
(也就是特定資格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
以下犯罪為純正身分犯
瀆職罪(刑法第120條~133條)、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業務上洩漏他人秘密罪(刑法第316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刑法第193條)、墮胎罪(刑法第288條)、背信罪(刑法第342條)、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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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51
身分犯:
犯罪之成立與犯人之身分,原則上並無關係,但刑罰中有將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規定為構成要件或為刑罰加減或免除之因者,此種犯罪為身分犯,反之則為普通犯
( 引用網路資料)
犯罪之成立與犯人之身分,原則上並無關係,但刑罰中有將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規定為構成要件或為刑罰加減或免除之因者,此種犯罪為身分犯,反之則為普通犯
( 引用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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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794
身份犯(亦稱特別犯):
其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使能構成該犯罪。
而其又分純正與不純正不在此討論。
而其又分純正與不純正不在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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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614
A 302
B 342 處理他人事務者
C 168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D 335 持有他人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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