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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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makey11306 幼兒園下 (2021/05/26)
回4F 第 17 條 第 10 項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你說的是第 26 條 關於本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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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真想加薪水 大一下 (2024/05/01)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