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何者非屬於即時強制?
(A)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
(B)為執行勒令歇業而對受處分之酒家斷水斷電
(C)為撲滅火災之必要而撂倒房屋
(D)對於軍器或凶器之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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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4417), C(114), D(287), E(0) #648844
統計: A(76), B(4417), C(114), D(287), E(0) #648844
詳解 (共 3 筆)
#1069886
即時強制:阻止犯罪.圍害或是避免急迫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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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16
| 第 28 條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B)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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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050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A)
(第37條第2款: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二、對於物之扣留(D)、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第38條第1項: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C)
(火災發生已經是急迫的危險了,所以得為即時強制)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即他樓摩友補充:屬於直接強制)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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