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A)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 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
(B)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 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
(C)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 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
(D)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 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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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67), C(633), D(246), E(0) #2980876

詳解 (共 4 筆)

#5888632
國賠法對公共設施的定義。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管理,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公有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只要該設施的「管領權」屬於國家,皆可能成立國賠責任。

本條某機關與私人甲間約定由甲管領該閒置空間,系爭空間已不屬於前開公共設施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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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342
機關把某地方無償出借給他人,而且又約定由...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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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482

(A) 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 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正確。可提出國家賠償)

其國家賠償責任,因行政助手乃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故其行為即被認為係公務員之行為,自應由該行政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如係私法羅致之私人,在公務員監督下,與行政助手無異;然若公務員不在場監督,而由其己身獨立行使職權時,則與行政助手之情形區別,而應由其自己依私法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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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822
補充C選項:國賠法第3條第2項適用範圍僅限於當國家移轉公物管理權限於人民時
可自國賠法第3條第2項立法理由觀之:「國家如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涉及權限(即公物管理權)之移轉,雖非由國家直接支配或管理,惟該等設施仍係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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