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為條約
(B)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C)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為條約
(D)雖不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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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41), C(79), D(81), E(0) #2980881
統計: A(32), B(741), C(79), D(81), E(0) #2980881
詳解 (共 4 筆)
#6540858
條約締結法第3條:
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
二、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A)
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B)
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本法所稱協定,指條約以外,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書面協定。(C)
本法所定締結程序,包括條約或協定之簽署、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等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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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二、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B)
->仍須立法院審議
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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