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之行為,即使符合憲章之目的,其支出仍不屬聯合國之經費
(B)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
(C)若支出經費與聯合國之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即不得被認定為聯合國之經費
(D)由於聯合國是政治性組織,支出經費限於符合政治性目的者,始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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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468), C(178), D(62), E(0) #2980884

詳解 (共 2 筆)

#6173592
依據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某一機關逾...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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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929
本題出自聯合國經費案(certain expenses of the United Nation):
該案之爭點在於聯合國大會就維和行動授權之經費是否屬於憲章17條2項所稱之「本組織之經費」。
其中國際法院指出:憲章17條2項所稱之「本組織之經費」應不限於通常(regular)及行政(administrative)支出。進而,所有有關於維護聯合國憲章目的之行為,其支出皆包含在「本組織之經費」
=> 簡單來說,就是採廣義解釋
=> 所以A選項、C選項錯誤
=> D選項也錯誤,一直都有經常性、行政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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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部分雖然看起來就怪怪的,個人認為錯誤的原因在於後半部「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原因有二:
1. 可以想像既然對於聯合國大會的職權採廣義解釋了,不可能再把合法性決定權給他們自己決定。
2. B選項前半部是對的,原則上「並無規定有效性認定標準」,除非憲章有特別規定,本案中在吵的特別規定是憲章的11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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