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有關最高行政法院之審理程序或判決之敘述,何者有誤?
(A)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進行調查
(B)其所為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C)其判決之基礎,原則上應本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確定之事實
(D)對於不合法之上訴,應為駁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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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366), C(201), D(900), E(0) #645824
統計: A(160), B(366), C(201), D(900), E(0) #645824
詳解 (共 6 筆)
#944762
行訴第249條第一項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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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700
(A)行政訴訟法第251條
(B)行政訴訟法第253條
(C)行政訴訟法第254條
(D)行政訴訟法第249條: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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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17
沒有,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不另為證據調查,只依高等行政法院的事實內容做法律上的審察而以。不然下級法院會形同虛設,有什麼事證都不先用,上訴才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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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739
行政訴訟法第249條: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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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337
行政訴訟法第255條:對於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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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437
請問C: 法官要依法獨立審判,跟這條有衝突嗎?
第 254 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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