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之規定,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原住民考生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多少?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五十
統計: A(16), B(9), C(43), D(3), E(0) #1020064
詳解 (共 6 筆)
| 法規名稱: |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 |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 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
原題目
54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之規定,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原住民考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多少?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五十
修改為
54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之規定,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原住民考生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多少?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五十
| 法規名稱: |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 |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 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
答案改為(A)百分之十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 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 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 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 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