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持確定判決聲請執行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就丙之執行聲請,毋庸踐行 A 地查封程序
(B)丙應視為甲執行程序之聲明參與分配人
(C)執行法院就拍賣 A 地所得價金,應先扣除甲之假扣押所保全債權額後,再將餘額分配予丙
(D)執行法院就拍賣 A 地所得價金,應先扣除丙之債權額後,再將餘額分配予甲並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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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45), C(86), D(183), E(0) #2049496

詳解 (共 3 筆)

#5080942

一、假扣押與假扣押執行之競合:合併執行程序

    1.聲請在後者,和前案合併執行程序,不再另為查封程序。

    2.若其中一案已開始終局執行,另案應受分配之金額應提存之。

二、假處分與假處分之競合

    1.先後假處分不牴觸者:合併執行程序。

    2.先後假處分相牴觸者:依聲請先後定之。先聲請者先執行。

三、先假扣押再聲請假處分(先假處分再聲請假扣押類同,不贅述):

    1.兩者不相牴觸合併執行程序

    2.兩者相牴觸:依聲請之先後定之。

    3.若其中一處分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即先行處理(結論即終局執行優先)

        假扣押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依釋字182,後假處分不得申請。

        假處分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依63台抗59例,終局執行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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