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行政機關核發「自耕能力證明」之行為,屬於何種行政處分?
(A)負擔處分
(B)下命處分
(C)形成處分
(D)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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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 C(286), D(466), E(0) #246237
統計: A(6), B(8), C(286), D(466), E(0) #246237
詳解 (共 2 筆)
#275776
一、下命處分指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如納稅或徵兵。在行政執行上,此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二、形成處分簡單而言,就是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1)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即屬於形成處分。
公法上之例子如:專利權的核准、特許權的給予或撤銷、公務員之任免、
退學處分與准許外國人歸化。形成處分直接造成法律關係之發生、變更與
消滅,與下命處分不同、無需加以執行。
(2)如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學理上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
行政處分。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的轉讓必須經登記始得生效」,此「登
記」行為形成私法上不動產權之變更,係為發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
三、確認處分指「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
認之行政處分。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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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933
自耕能力證明→確認處分(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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