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對於已劃定範圍並公告之活動斷層線(帶)通過地區,有關其建築管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迅行變更為不可建築用地
(B)如位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一律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C)如位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且為可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2 層樓、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D)如位於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斷層帶二外側邊各 200 公尺內一律不得開發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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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41), C(164), D(457), E(0) #2525833
統計: A(159), B(141), C(164), D(457), E(0) #2525833
詳解 (共 6 筆)
#5610662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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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都市計畫法#27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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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4-1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
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辦 理。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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