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陳生於職能治療學系畢業,至今九個月,尚未取得職能治療師資格,然而畢業後一直在復健科診所執行職
能治療之業務。」根據⺠國96年修正之職能治療師法第四章罰則第41條,陳生將面臨的罰則為:
(A)拘役六個月,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B)拘役三個月,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金
(C)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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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原文:第41條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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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41條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