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陳生於職能治療學系畢業,至今九個月,尚未取得職能治療師資格,然而畢業後一直在復健科診所執行職 能治療之業務。」根據⺠國96年修正之職能治療師法第四章罰則第41條,陳生將面臨的罰則為:
(A)拘役六個月,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B)拘役三個月,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金
(C)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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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08), C(1304), D(117), E(0) #194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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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132
法條原文:第41條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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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537

職能治療師法第41條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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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4369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資格,擅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職能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職能治療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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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7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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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41條 未取得職能治療師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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