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下列何人,不能簽發傳票?
(A)司法警察官
(B)檢察官
(C)審判長
(D)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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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7), B(606), C(249), D(101), E(0) #136052
統計: A(4547), B(606), C(249), D(101), E(0) #136052
詳解 (共 7 筆)
#289593
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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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428
補充:推事就是法官,因為修法怠惰,到現在法條還存在這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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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05
形訴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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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358
只有檢察官和法官可以簽發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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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401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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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245
只有「檢察官」和「法官」可以簽發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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