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下列何者非直接強制之方法?
(A)解除占有
(B)註銷證照
(C)封閉住宅
(D)繳納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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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 C(14), D(424), E(0) #704269

詳解 (共 1 筆)

#988239
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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