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應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A) 第4日(B)第5日(C)第10日(D)第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