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延緩執行之次數與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A)最多僅能一次,總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B)最多僅能一次,總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C)最多僅能二次,總期間不得逾 4 個月
(D)最多僅能二次,總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9), C(1), D(29), E(0) #2061861
統計: A(14), B(19), C(1), D(29), E(0) #2061861
詳解 (共 2 筆)
#6119725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