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54.宣告無期徒刑者,如何褫奪公權?(A)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B)應宣告褫奪公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