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有關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可因違反內部自律規則而受懲戒
(B)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反黨意而遭黨紀處分
(C)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侵害他人法益之肢體行為,亦在言論免責保障之列
(D)為使議會正常運作,言論免責之範圍應作最小程度之界定
統計: A(2048), B(461), C(110), D(269), E(1) #132581
詳解 (共 6 筆)
承上所述,立法委員在以上四點地方,都享有
言論免責權:
1院會2委員會3院內黨內協商4公聽會
----參照釋字四三五號解釋文
(B)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反黨意而遭黨紀處分
(C)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侵害他人法益之肢體行為,亦不在言論免責保障之列
(D)為使議會正常運作,言論免責之範圍應作最小大程度之界定
大法官釋字 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
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
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
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
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
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
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
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
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
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 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 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 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 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
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
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
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
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
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B)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反黨意而遭黨紀處分
(C)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侵害他人法益之肢體行為,亦不在言論免責保障之列
(D)為使議會正常運作,言論免責之範圍應作最小大程度之界定
沒人解釋為什麼言論免責會a對
不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