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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24728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24728

年份:102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54.關於遺失物拾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拾得人得請求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 10 分之 1
(B)遺失物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D)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者 ,不 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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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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