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憲政慣例」是指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政治制度的運作,已經被多數民眾所 接受,形成「非成文」的習慣規則。請問下列哪些屬於我國的憲政慣例? (甲)總統不必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可以逕行任命行政院長(乙)立法院選舉後,行 政院院長為因應最新民意,須提出總辭(丙)行政院不同意立法院通過法律案,經總 統核可得提出覆議(丁)考試院及司法院院長,不必到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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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5), C(79), D(355), E(0) #2007053

詳解 (共 4 筆)

#3631163
(乙)釋字第387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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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950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為職權 非憲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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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885
憲政慣例係指在不修改憲法的前提,憲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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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3348

釋字#461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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