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 23 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7.依記帳士法第 23 條規定,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任期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