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直轄市及縣 (市) 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 22條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8.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如何組織? A由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