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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 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條件時,得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一個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以下何者不是應該考慮的因素?
(A)規範對象
(B)規範內容
(C)機關內部作業流程
(D)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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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信宏 高二上 (2014/04/28)
這題小弟是用釋字第443號理由書來作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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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上榜哥 國三下 (2017/03/28)
解釋字號釋字第 443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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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Fly*(負能量應援中) 大師 (2019/07/03)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再煩請站僕更改其分類,感謝。

6F
一起加油! 小三上 (2019/12/01)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18.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條件時,得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一個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