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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三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試問於現行法制下應如何解決?
(A)憲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法律牴觸憲法無效,故張三應宣告該法律因違憲而無效
(B)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故張三應直接在判決理由中,指明法律違憲之理由而不予適用
(C)張三應以裁定停止審判,並以法律的合憲性做為裁判的先決問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憲法第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法審判,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聲請釋憲,故張三仍須受該法律之拘束而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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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Yun Gao 小四下 (2014/09/09)
釋字371: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 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新北小宇 高一下 (2014/12/02)
其實所有小法官(非大法官以外之法官),只要遵循釋字371即可,不需要在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
4F
Fly*(負能量應援中) 大師 (2019/07/03)

本題分類應為「法學緒論」,而非「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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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三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