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8.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
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A)一年內向乙請求
(B)一年內向丙請求
(C)二年內向丙請求
(D)二年內向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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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7), C(349), D(46), E(0) #146084
統計: A(33), B(67), C(349), D(46), E(0) #146084
詳解 (共 2 筆)
#1174769
949條
民法第949條,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49條,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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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00
如果已經公告半年後乙取得所有權再送丙,丙是不是就有抗辯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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